银行从事股票业务将获空间
北京消息 银行业三部法律昨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三审。根据修改草案三审稿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修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将有法律空间。另外,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草案三审稿将增加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昨天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了对这三部法律的审议结果。关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她说,该法律已经实施8年,随着形势的变化,商业银行的业务将会有新的拓展,要看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鉴于目前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能逐步放开,并要有严格的规范。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要求,又不要卡死,应对此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合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蒋黔贵说,根据修改草案三审稿对《商业银行法》的相关修改,今后到境外借款由人民银行监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需经人民银行审批,并由其监管;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从业资格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外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由银监会监管。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蒋黔贵说,银、证、保三业从事的都是金融活动,监管则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还涉及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要求,法律应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出规定。据此,建议在银行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草案三审稿对该法的修改,人民银行将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人民币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外汇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草案,蒋黔贵说,该法律二审稿在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的规定中,"限制分配红利"不够全面,"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易引起歧义。因此三审稿将相关内容修改为"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使其不再占有控股地位"。
该法律三审稿还删去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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