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简化程序、保证国债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日前就2005年记账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的有关事宜发出通知。
通知称,国债到期或付息日(以下简称"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内,暂停办理该期国债的转托管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应于兑付日前8个工作日将本公司当期国债托管数额报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报送的托管数额审核无误后,于兑付日前7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财政部审核无误后,于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核拨兑付资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收到资金的当日,将相应数额的资金转拨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通知明确,到期国债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债权登记日后即行摘牌;付息国债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前1个工作日。凡于债权登记日闭市后仍持有当期国债的投资人,为当期国债本息所有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等,应于兑付日当日营业开始前,将兑付资金拨至各投资者资金账户。
通知要求,付息国债支付利息后,各交易场所应对其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通知最后指出,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债信誉和投资者利益,各交易场所及登记公司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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